协会章程
北京视光光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视光光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Optometry Op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JOOI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视光光学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行业会员,培育行业协会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参谋作用,不断提高会员的素质,为行业健康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主要负责人为理事长秦利国。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一区39号楼7号二层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开展政策宣传、行业指导、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专业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需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同意,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第一负责人以代表身份出席协会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与协会合作举办大型活动;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协助协会在本行业的各项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提供合理化建议和可供会员共享的合作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与并宣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详细协会章程,请点击下载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视光光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Optometry Op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JOOI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视光光学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行业会员,培育行业协会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参谋作用,不断提高会员的素质,为行业健康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主要负责人为理事长秦利国。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一区39号楼7号二层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开展政策宣传、行业指导、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专业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需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同意,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第一负责人以代表身份出席协会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与协会合作举办大型活动;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协助协会在本行业的各项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提供合理化建议和可供会员共享的合作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与并宣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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